不當得利不予返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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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不予返還的情形:
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例如,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因收養而被解除,不再負擔。若該養子女仍贍養其生父母,則屬于盡道德義務,對于因此而支出的費用,養子女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債務未到清償期本無清償的義務,但若債務人主動提前清償而受領時,即使債務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債權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債權人得到利益也不返還。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一方明知自己沒有交付義務而向他人交付財產的,對方接受該財產不予返還。
4.因不法行為交付的財產。不法原因既包括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因不法行為而給付財產的情形下,對方不能取得該財產,該財產應當收繳。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蒙受損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事實。
(1)不當得利發生的后果是得到人與受損人之間形成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為法定之債。
(2)不當得利的產生原因
①基于受益人行為,如擅自出租他人之物;
②基于受損人行為,如非債清償;
③基于第三人行為,如第三人以甲的飼料喂養乙的家畜。
(3)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①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②他人受有損失;
③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④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4)下列給付不適用不當得利
①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的給付,如養子女對生父母并無贍養義務而贍養;
②債務清償期限屆至前的給付;
③“明知”無債務的給付;
④不法原因的給付,如行賄款物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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