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辯護 | 委托辯護人的相關規定 | 辯護人責任權利與義務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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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辯護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辯護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辯護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一)辯護人的責任
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辯護人的權利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不能核實證據) |
會見、通信權 |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原則上辯護律師不需要經許可)。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提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3)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
查閱案件材料權 | (1)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辯護律師不需要經許可)。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提示】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 (2)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查閱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 (3)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
申請調取證據權 | 辯護人認為在調查、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
調查取證權(僅辯護律師享有) | (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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