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辯護人的相關規定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辯護 | 委托辯護人的相關規定 | 辯護人責任權利與義務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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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委托辯護人的相關規定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委托辯護人的相關規定
委托辯護人的相關規定
委托主體 | 犯罪嫌疑人 | 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
被告人 | 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 ||
辯護人數量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1~2人作為辯護人 | |
辯護人要求 | 1名辯護人不得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 |
辯護人資格 |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 |
不得擔任辯護人 |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8)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提示】第(3)項至第(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 |
職業禁止 | (1)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2)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系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3)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系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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