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逃稅罪 | 涉票類犯罪 |
不要小瞧自己,有堅定信心的人一定可以走到最后。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練習,持續積累!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逃稅罪
【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逃稅罪
逃稅罪
1.犯罪構成(2023年調整)
犯罪客體 | 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
犯罪客觀方面 (立案追訴) |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納稅人:金額+比例+知錯不改)(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2)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納稅人:金額+比例+前科) 【提示】對于納稅人:只有金額≥10萬元且比例≥10%,才有可能構成逃稅罪,否則,僅成立一般逃稅違法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追究行政責任)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對于扣繳義務人:只要逃稅金額≥10萬元就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不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
犯罪主體 | 特殊主體: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罪的,適用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 納稅人有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之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
2.逃稅罪與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區別
罪名 | 涉及主體 | 行為 |
逃稅罪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共犯 | 與逃稅人勾結,故意不履行依法征稅的職責,不征、少征稅款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 | 知道行為人的逃稅行為,但出于私利佯裝不知,對行為人的逃稅行為采取放任態度,因此不征、少征稅款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