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自首、立功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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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累犯、自首、立功
【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累犯、自首、立功
累犯、自首、立功
一、累犯
一般累犯 | 概念 |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成立條件 |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的刑罰,都必須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有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情況,不成立累犯) (3)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規定的5年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4)累犯不適用于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情況 | |
特別累犯 | 概念 |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
成立條件 |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
二、自首
一般自首 |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
視為自動投案 |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
一般自首相關規定 |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
特別自首 |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解釋】其他罪行,是指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 【提示】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
量刑規定 |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三、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立功 (可以從、減) | (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
重大立功 (可以減、免) | (1)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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