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 入伙和退伙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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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法
【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概念 |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非專業服務機構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形式) | ||
設立意義 | 它改變了傳統普通合伙的責任分配方式,有條件地確立了合伙人的有限責任;提高企業機構管理人的責任意識;為一些專業服務組織消除規模化發展障礙起到了積極作用(2023年新增) | ||
名稱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 ||
責任承擔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 |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行為人) | 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 |
其他合伙人 | 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 ||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 | 全體合伙人 |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本質上仍屬于普通合伙企業) | |
風險防范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 ||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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