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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姜喆2023-09-18 1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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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內容導航】

債的消滅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權

【知識點】債的消滅

債的消滅

1.清償

清償人

債務人、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該第三人僅為清償人,不具有債務人身份)

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若第三人的清償能使債權人得到滿足,且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時,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受領清償人

債權人、債權人的代理人、債權受領證書的持有人、第三人

清償標的

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原定給付為全部清償以滿足債權,不得以他種給付代替;但債務人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為清償,并經債權人同意的,也可以發生債之清償的效力(代物清償)

清償地

清償地可由雙方合意選擇確定,也可依給付的性質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給付貨幣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給付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清償期

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清償費用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清償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清償抵充

(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2)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2.抵銷

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合意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提存

提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成立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效力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4.免除

(1)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免除可以附條件、附期限。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5.混同

(1)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事實。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企業合并、繼承、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等。

(2)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注:以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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