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消滅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債的發生原因 | 債的分類 | 債的效力 | 債的保全 | 債的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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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的消滅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權
【知識點】債的消滅
債的消滅
1.清償
清償人 | 債務人、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該第三人僅為清償人,不具有債務人身份) | |
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若第三人的清償能使債權人得到滿足,且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時,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受領清償人 | 債權人、債權人的代理人、債權受領證書的持有人、第三人 | |
清償標的 | 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原定給付為全部清償以滿足債權,不得以他種給付代替;但債務人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為清償,并經債權人同意的,也可以發生債之清償的效力(代物清償) | |
清償地 | 清償地可由雙方合意選擇確定,也可依給付的性質確定;若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
給付貨幣 |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 |
交付不動產 |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 |
其他給付 |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
清償期 | 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
清償費用 |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清償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 |
清償抵充 | (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2)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 |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
2.抵銷
法定抵銷 |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合意抵銷 |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
3.提存
提存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 |
成立 |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
提存效力 |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 |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 |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
4.免除
(1)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免除可以附條件、附期限。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5.混同
(1)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事實。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企業合并、繼承、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等。
(2)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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