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債的發生原因 | 債的分類 | 債的效力 | 債的保全 | 債的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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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的保全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權
【知識點】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
一、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條件 |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解釋】“怠于行使”指債務人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而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2023年調整)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也應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財產權利,是指:①基于贍養關系、扶養關系、撫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②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③撫恤金請求權;④請求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2023年調整) |
行使范圍 | 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 |
費用負擔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抗辯權 |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
行使效力 |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
代位保存權 |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訴訟或非訴行使) |
二、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 |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行為+影響債權實現+相對人知道/應當知道) | |
行使范圍 |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費用負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除斥期間 |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行使效力 |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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