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訴訟原告 | 行政訴訟被告 | 行政訴訟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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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被告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
1.具體情形下被告資格確定
(1)一般性規定
行政行為不服 | 被告 |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 | 行政機關 |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 | 該組織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 | 委托的行政機關 |
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 | 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 |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 | 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
(2)行政機關組建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等
行政行為不服 | 被告 |
行政機關組建并被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 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 |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幅度越權) | 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 |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授權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種類越權) | 該行政機關 |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委托) | 該行政機關 |
(3)開發區管理機構
行政行為不服 | 被告 | |
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 | 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 | 該開發區管理機構 |
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 | 其職能部門 | |
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 | 開發區管理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開發區管理機構 |
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 | 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 |
(4)其他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 | 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 |
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非垂直領導 | 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 | |
垂直領導 | 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 ||
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 | 依據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 | 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 |
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 | 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 ||
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 | 依據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 該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為被告 | |
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 | 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 ||
房屋征收 |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 | 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 |
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從事的行為 |
2.經復議案件被告資格的確定
(1)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維持共同告,復議改變告復議)
(2)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行政許可案件被告資格的確定
行政許可決定 | 當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提起訴訟的,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
經上級機關批準 | 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行為不服一并提起訴訟的,以上級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
下級不上報 | 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初步審查并上報,當事人對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被告 |
統一辦理 |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以對當事人作出具有實質影響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
4.被告不適格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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