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 |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 查封、扣押 | 凍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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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查封、扣押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標的 | 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
文件 | (1)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2)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
期限 |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30日+30日) (2)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3)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
妥善保管 | (1)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解除情形 |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后退還 | (1)行政機關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行政機關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 (2)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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