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 |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 查封、扣押 | 凍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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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事先批準 | 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
實施人員 | 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
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 |
出示證件 | 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
通知 | 通知當事人到場 |
告知 |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
陳述申辯 |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
現場筆錄 | 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
見證人 |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當場實施 | (1)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2)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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