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刑事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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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刑事辯護制度
刑事辯護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辯護權、辯護種類、辯護方式、辯護人的范圍、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一系列規則的總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核心的訴訟權利。一般包括:陳述權、詰問權(對證人、鑒定人發問)、調查證據申請權、辯論權、選任辯護人權、救濟權、回避申請權。
(二)辯護種類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1.自行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最為主要的方式)
(1)委托辯護人的主體
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
(2)委托辯護人的告知
誰告知 | 告知時間 | 向誰告知 |
偵查機關 | 在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時 | 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
人民檢察院 | 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 | 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
人民法院 |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 | 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
3.指定辯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申請法律援助
(2)通知法律援助
(三)辯護人的范圍及其限制
可以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2020單) |
不得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2020單)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6)人民陪審員(2020單) (7)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8)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提示】上述(4)~(8)項,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9)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 ①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2020單) 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 ③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 【提示】上述②③項,系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
(四)辯護人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辯護人的責任
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辯護權利
3.辯護人的義務
(五)執業監督
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有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或者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紀律的,應當及時向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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