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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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1.客觀方面:表現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稅收法規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犯罪主體: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3.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卻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少征稅款)。(2019綜)
4.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1)與玩忽職守罪
區分的關鍵在于主觀方面,前者主觀上為故意;后者主觀上應為過失。
(2)與濫用職權罪
區分的關鍵在于主體,前者為稅務人員;后者為非稅務人員。
(3)與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稅務人員發售的發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應征而不征);如果違法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則應定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4)與逃避追繳稅款罪、逃避追繳欠稅罪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勾結,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應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逃避追繳稅款罪或者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共犯論處,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5)與受賄罪
如果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本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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