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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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特征
1.客體——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2018單)
罪名 | 客體 | 類別 |
逃稅罪 | 國家稅收征管制度(2018多) | 簡單客體 |
逃避追繳欠稅罪 | (1)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2)國家財產所有權 | 復雜客體 |
抗稅罪 | (1)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2)依法執行征稅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 |
騙取出口退稅罪(2018單) | (1)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 (2)公共財產所有權 | |
與發票有關的罪名 | (1)相關發票管理制度 (2)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 復雜客體 |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取各種方式、方法,逃避繳納稅款、逃避繳納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虛開、出售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
“危害稅收征管罪”中,除下表所列4種罪名為特殊主體外,其余罪名均為一般主體,即主體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2021單;2018單)
危害稅收征管罪中主體為特殊主體的4種罪 | |
罪名 | 具體規定 |
逃稅罪 | 僅限于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獨立構成本罪主體,但可成為本罪共犯 |
抗稅罪 | (1)僅限于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2)只能是自然人 |
逃避追繳欠稅罪 | 僅限于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
4.主觀方面均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2018單)
(1)“危害稅收征管罪”中,除下列3種罪名為“故意”外,其余罪名均為“直接故意”:
①騙取出口退稅罪;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③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與發票有關的罪名:
罪名 | 主觀方面 | 具體規定 |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故意 | 且以營利為目的 |
虛開發票罪 | 直接故意 | 一般要求具有營利目的,但并非法定要件(如果以其他目的虛開普通發票的,也構成虛開發票罪)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有兩種不同觀點,但《刑法修正案(八)》沒有將其作為主觀要件) | |
除上述外,其余與發票有關的罪名 | 且以營利為目的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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