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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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附加刑
(一)罰金
1.罰金是判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2.罰金的適用
(1)選處罰金:只能獨立適用。
(2)單處罰金:只能判處罰金,不能判處其他刑罰。
(3)并處罰金: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適用罰金。(2021單)
(4)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021單)
3.罰金的執行
由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4.罰金的繳納
(1)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2021單)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2)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罰金的減免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021單)
(2)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4.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2)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①獨立適用: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②附加適用:從拘役、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沒收財產
1.在沒收財產時,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者折抵。(2021單)
2.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3.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4.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
應當償還。
5.沒收財產的兩種適用方式
(1)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選1);
(2)并處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刑罰方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