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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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主刑
(一)管制
1.什么是管制?
對處以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而非“剝奪”)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區進行矯正;犯罪分子仍可留在原來的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管制執行期間,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2.期限(“323”)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
(2)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禁止令
(1)什么是禁止令?
對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2020單)
(2)禁止多久?
①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個月(3個月≤禁止令的期限≤管制執行期限)。(2020單)
②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執行之日起計算。
(3)違反禁止令有什么后果?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拘役
1.什么是拘役?
對處以拘役的犯罪分子,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實行教育改造(不關監獄);在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2天;在拘役執行期間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
2.期限(“161”)
(1)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能超過1年。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1.執行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拘押于“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剝奪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執行期間,凡有勞動能力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2.期限(“615352025”)
(1)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2)數罪并罰后,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2.無期徒刑必須與附加刑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同時適用。
(五)死刑
1.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
2.不適用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的情況
(1)《刑法》沒有規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3)“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4)“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案件的審判與核準
(1)死刑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基層人民法院不得判處被告人死刑。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3)只有經過復核并且核準的死刑判決才能發生效力,交付執行。
4.死刑緩期2年執行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