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工傷保險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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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六章 社會保險法
【知識點】工傷保險的其他規定
1.可以提出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事故調查和舉證
(1)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回避
①時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②回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①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②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①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②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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