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破產追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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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追回權
1.因《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2021綜;2018單、2018多)
2.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2016單)
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 ||
非正常收入的類型 | 債權性質 | |
績效獎金 | 普通債權 | |
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 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 | 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勞動債權) |
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 | 普通債權 | |
其他非正常收入 | 普通債權 |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包括未依法繳付的出資本息和抽逃的出資本息)。(2018多;2016單)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者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
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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