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涉及債務人財產行為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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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涉及債務人財產行為的撤銷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1)原則上由管理人統一行使;
(2)在重整程序中,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行使撤銷權。
2.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受理前1年內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不論受讓人是否善意);
③放棄債權的(不論債權到期與否);
④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⑤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2021綜)
(2)受理前6個月內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3.不予撤銷的個別清償
(1)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2)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2016多)
(3)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2016多)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2016多)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4.撤銷權訴訟
(1)管理人(依法對可撤銷情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 “債的保全之撤銷權”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
(1)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行政監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之日。
(2)債務人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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