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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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主張并證明其債權存在,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0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2021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2016單)
(一)可以申報債權的情形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2016單)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
5.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人破產程序中的分配額應予提存,待一般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確定后再按照破產清償比例予以分配。
保證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額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6.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但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不能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二)申報債權應提交的資料
1.債權申報書;2.債權證據材料;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6.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債權登記與確認
1.債權登記
2.債權確認
(四)債權申報后果
1.債權人因申報債權而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2019多)
2.債權的訴訟時效因債權申報而中斷。(2019多)
(五)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2020單)
2.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2020多;2019多)
債權人逾期申報或未按規定申報債權的,將產生失權或者其他不利后果。(2019多)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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