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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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相關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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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后“債務人的個別清償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2020綜)(但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在其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清償有效)(2022年教材未涉及,建議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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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務人及有關人員的義務 |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有關人員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3.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義務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
(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受理前成立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三)保全措施與執行程序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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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全措施 | (1)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采取的保全措施 |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②對債務人財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單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關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
(2)破產申請受理后,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 |
2.執行程序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
(四)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在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2.債務人財產的個別清償
(1)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①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②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③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④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2)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債權人個別清償訴訟中止審理后的處理
①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②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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