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破產案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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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案件的申請
(一)申請主體
1.直接提出的破產申請
(1)債務人申請(2017單)
當出現破產原因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申請(2017單)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無須考慮債務人資不抵債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申請(2017單)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破產原因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提出的破產申請
(1)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債務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破產申請的提出 | ||
申請的類型 | 申請人 | |
破產清算申請 | 債務人、債權人、清算人、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 |
破產重整申請 | 直接提起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 |
破產和解申請 | 債務人 |
(二)撤回與管轄
1.破產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請求撤回申請。
2.破產案件的管轄
內容 | ||
破產案件 | 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有關債務人的民訴案件 | 破產申請受理前 | 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法院已經受理但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尚未審結的,仍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 |
破產申請受理后 | 一般應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如特殊情況可能會涉及指定管轄等) | |
有關債務人的行訴或刑訴案件 | 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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