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破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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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破產法
【知識點】破產原因
1.破產原因及其適用
破產原因 | 適用情形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主要適用于“債務人”自己提出破產申請,且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的案件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
2.認定標準
內容 | |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 | 應當同時具備3個方面的要件:①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②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③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 |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
(3)“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 |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①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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