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沒有人生下來就是天才,形成天才的決定因素應該是勤奮。2023年稅務師考試預習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預習考點,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2023年好課 ▏2023年圖書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公司法
【知識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4)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2.共同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公司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3. 特定義務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4)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5)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6)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7)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4.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