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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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借款合同
(一)借貸類型
1.商業借貸:由商業銀行或國家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諾成、要式、有償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關于適用范圍問題: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訂立民間借貸合同。(2020綜)
(二)民間借貸合同
1.義務
貸款人 | 借款人 |
(1)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 (2)不得濫用檢查、監督的權利 (3)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 | (1)依合同約定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2)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3)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4)按期歸還貸款 |
2.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時間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借款方式 | 提供借款認定 |
以現金支付的 |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
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 | 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
以票據交付的 | 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
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 | 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
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 | 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
(2)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間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020綜;2019綜;2018單)
3.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2)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3)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違背公序良俗的。
4.民間借貸利息和利率的基本規則(2020綜)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
(2)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視為沒有利息。(2018單)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民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2019綜)
(4)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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