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債的效力
備考2023年稅務師考試,只靠一時的熱情是無法取得勝利的。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預習考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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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債的效力
一、債權的效力
1.請求力:債權人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效力。請求力包括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之力和債權人向法院訴請履行之力。(2022年新增)
2.執行力:債務人不履行依給付之訴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執行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以實現其債權的效力。(2022年新增)
3.保持力:債權人可以永久保持所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效力。
二、債權人受領遲延
債權人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提出的給付,未受領或者未為給付完成提供必要協助的事實。(2017多)受領遲延是債權人對協助義務的違反(違反誠信原則)。(2017多)
1.受領遲延的構成要件:(1)須有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協助的債務;(2017多)(2)須債務人已按債的內容提出給付,使債權人處于可予受領的狀態;(2017多)(3)須債權人未予受領,包括不能受領和拒絕受領兩種情況。(2017多)
2.受領遲延的法律后果:(1)減免債務人的責任;(2)使債權人承受不利益。
三、債務的效力
義務類型 | 具體解釋 | 舉例 | |
1.給付義務 | (1) | ①主給付義務:債的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決定債的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2019單;2016多) | 甲將自有汽車賣與乙,交付汽車是主給付義務,交付該車的相關資料是從給付義務 |
②從給付義務:不決定債的關系類型,輔助主給付義務的義務,債權人可就從給付義務獨立訴請履行(2019單;2016多) 【提示】從給付義務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發生,也可基于法律規定發生,還可基于誠信原則而發生(2022年新增) | |||
(2) | ①原給付義務:債原本存在的給付義務 | 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標的物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義務 | |
②次給付義務:當原給付義務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發生變化而產生的義務(2019單) | 買賣合同中,因賣方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致買方遭受損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 ||
2.附隨義務 |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依債的關系發展情形所發生的對相對人的告知、照顧、保護等義務(2019單) 【提示】附隨義務不得獨立訴請履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僅能基于債務違反而請求違約損害賠償(2022年新增) | 《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睹穹ǖ洹返?22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 |
3.前合同義務 | 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磋商時所負擔的說明、告知、保護、注意等義務(2016多) | 對前合同義務的違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提示】下列義務屬于前合同義務:①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 |
4.后合同義務 | 合同之債消滅后,當事人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為了協助相對方終了善后事務所負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2016多) | 受雇人離職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業秘密 | |
5.不真正義務 (2022年新增) | 是指在債之關系中,為使己方權利或利益完全實現,而由債權人負擔的義務或風險。不真正義務的承擔人為債權人。對不真正義務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債權人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 | 《民法典》第59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上述所規定的債權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的義務,即為不真正義務)(2021單) |
四、債務違反及其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四種: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給付拒絕、不完全給付。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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