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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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要件類型 | 具體情形 | |
一般成立要件 |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均須具備的要件,即意思表示 | (1)在單方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民事法律行為即告成立 (2)在雙方或者多方法律行為中,須雙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民事法律行為始告成立 |
特別成立要件 | 于一般成立要件之外特別要求具備的成立條件 | (1)要物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標的物的交付(如一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2)要式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書面或者公證形式的制作 |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具體規定 | |
(1)一般生效要件 |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此處的“強制性規定”,原則上限于“效力性強制規定”)(2022年新增) |
(2)特別生效要件 | ①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所附條件成就;②附始期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屆至;③公示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采取法定公示方式 ;④效力待定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⑤遺囑的特別生效要件:遺囑人死亡;⑥法律規定須經批準方能生效的法律行為:獲得批準(2022年新增)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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