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努力不懈的人,會在人們失敗的地方獲得成功。備考稅務師考試的預習階段,想要實現目標就一定要堅持學習。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預習知識點,速來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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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民事權利取得的方式(權利取得的兩種基本樣態)
1.民事權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提的權利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
發生原因 | 舉例 |
(1)法律的直接規定 | 善意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物權、無主物的法定歸屬(2018單) |
(2)事實行為 | ①基于先占而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②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③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④基于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⑤基于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2018單) |
(3)事件 | 基于地震等自然災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的發生而取得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抗辯權 |
(4)民事法律行為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2018單) |
2.民事權利的繼受取得:自前手權利人處承受而來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傳來取得”,是民事權利的相對發生。
(1)移轉型繼受取得:權利原封不動地自前手移至后手(如受讓贈與物所有權)。
(2)創設型繼受取得:權利前手對其權利予以權能分離的結果(如取得他人在其房屋上為自己設立的居住權)。(2022年調整)
發生原因 | 舉例 |
民事法律行為 | ①基于交付而受讓或者設定動產物權(2018多) ②基于登記而受讓或者設定不動產物權 ③基于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2018多) |
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基于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2018多)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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