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復議審理
永不言敗,是成功者的重要品格。備考2023年稅務師考試,只有堅持到底才能取得令自己滿意的考試成績。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預習知識點,各位考生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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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審理
1.審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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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事實根據的審查(即證據審查) | 事實根據審查的標準是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足。如果主要證據不足,就意味著主要事實不清 【提示】對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根據的審查包括兩個層次或步驟:①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的證據形式的審查,即對每個孤立的證據本身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審查;②是審查這些證據所組成的證據鏈是否完整,是否能夠證明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 |
(2)法律上的審查 | 如對行政行為主體的審查、對權限的審查、對依據的審查、對程序的審查以及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審查等 ①對主體的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主體的審查是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實體性問題審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主體的審查主要側重于兩個方面:(A)執法主體存在的組織法依據,即該執法主體是否已經依據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和編制審批程序取得合法的行政主體資格。(B)執法主體的權限依據,即該執法主體成為相應主管事項的執法者,其權限的來源是否有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的授權(對被申請人執法主體資格審查的關鍵還是在于對執法權限的審查)(2022年新增) ②對權限的審查:(A)是否越權的審查:(a)如果行政機關行使了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或者行政機關在資格轉移或在喪失后仍繼續行使原行政機關的職權,則構成無權限的越權。(b)如果行政機關超越部門、超越地域限制或者越級行使行政職權(如越權批準征地行為),則構成有權限的越權。(c)如果行政機關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程度、手段等情形行使行政職權(如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超過法定范圍使用法律、法規所沒有規定的執法手段),則構成內容上的越權行為。 (B)是否濫用行政職權的審查。(a)通常認為,濫用行政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基于某種不正當的考慮,不正當、不理性地行使行政職權,故意作出不符合法律目的、精神與原則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在行政復議審理程序中,判斷是否構成權力濫用的核心標準是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復議機關需要同時結合行政機關及行政事項的特點,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2022年調整、新增) (b)在實踐中,由于濫用行政職權表面上是在法定幅度、條件或者范圍內實施的,形式上看似乎合法,因此,判斷起來相對比較困難,這種審查是對行政復議工作的一個考驗。目前,《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對此作出統一、明確的具體規定 ③對依據的審查:如果經行政復議審理認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規范種類或性質錯誤、適用無效規范(如尚未經公開發布的規范、已經廢止失效的規范,或者越權制定的規范)、越權適用規范、規避應適用規范、適用規范條款錯誤、適用規范對象錯誤(如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行為人賦予權利、課處義務或者進行處罰、強制等),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適用依據錯誤。(2022年調整、新增) ④對程序的審查:如果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步驟違法(如忽略法定步驟或附加不應當經過的步驟)、順序違法(如步驟之間順序顛倒)、不遵守法定時限或者方式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構成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往往是復議機關撤銷或者確認其違法的理由。當然,這種程序違法既包括形式違法,也包括實質違法,即明顯違反正當程序原則)(2022年新增) ⑤適當性審查:行政復議中適當性審查功能強于行政訴訟中適當性審查(這是由行政復議程序不同于行政訴訟程序的性質所決定的)。在實踐中,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不當的審查要點在于,審查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是否具有合理的動機,是否正當考慮有關因素,是否同等情況同等對待,是否符合比例要求,是否符合行政慣例,是否前后一致以及內容或結果上是否合理、恰當。適當性審查與濫用行政職權審查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目前,《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對這二者分別作出明確的、具體的審查標準規定) |
2.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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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前的審查期限 | ①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②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提示】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③被申請人應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
(2)受理后的審理期限 | ①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②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③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復議審理期限 【提示】補正申請材料: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表述不清楚,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 |
3.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4.審理方式
(1)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2016多)
(3)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2016多)
(4)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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