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許可的實施
沒有走不通的路,只有不敢走的人!2023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階段,提前了解稅務師知識點,對于后續的備考時很有益處的。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預習知識點,大家一定要認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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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的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實施主體及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許可 | 稅務行政許可 | |
實施主體(2017多) | 1.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名義實施) 3.受委托(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委托)的行政機關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其他組織或個人不行)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 1.稅務機關 (1)有權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2)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委托實施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
其他規定 | “便民原則”的有關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一個窗口對外: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3.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提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申請人一次申請即可)。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 集中受理: 1.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3.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
行政許可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原因 | 具體情形 | 法律效果 | ||
撤回 | 許可的依據發生變化 |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 |
撤銷 | 許可有瑕疵(違法)(2019單) | (1)可以撤銷 (2)應當撤銷 (3)不予撤銷 |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④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2015單) 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1)由許可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來撤銷 (2)一經撤銷,從行政許可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2019年) (3)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針對“可以撤”) (4)被許可人基于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針對“應當撤”) |
注銷 | 許可的實質效力已不存在 |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019單)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2016單) 【提示】吊銷行政許可證件,是針對被許可人存在行政許可違法行為,而對其實施的行政處罰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2019單)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1)注銷是由于許可的實質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該許可的形式效力 (2)注銷是手續辦理問題,屬于程序性行為 (3)注銷的方式:收回證件、加注發還、公告注銷等 |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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