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許可法基礎
人生只有走出來的美麗,沒有等出來的輝煌。2023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階段已正式開啟,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預習知識點,希望大家快來了解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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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法基礎、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3.便民和效率原則
主要體現為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1.行政許可的創設(2017單)
法律淵源 | 設定權限 | ||
經常性行政許可(創設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的原則) | 法律 |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只能由法律設定的事項:①國家基本制度(如采礦許可、草原使用許可、伐木的許可等);②公民基本權利(如公民健康權、環境權、勞動權的許可制度) | |
行政法規 | 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
地方性法規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1)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如注冊會計師資格) (2)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3)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①個人或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②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 |
臨時性行政許可(在特定條件下創設)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包括其他政府規章) |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確需立即實施許可”+“限于臨時性行政許可” (2)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 |
國務院決定(確有必要時) | (1)臨時性行政許可,期滿后自然終止 (2)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
2.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化規定
(1)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2)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上位法優先)。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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