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精選回答
管理人的基本職責有: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特定職責:
(1)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2)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由債務人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管理人需監督債務人對財產的管理和營業事務以及重整計劃的執行;
(3)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4)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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