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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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逃避追繳欠稅罪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八章 刑法
【知識點】逃避追繳欠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1.犯罪構成
犯罪客體 | 復雜客體:稅收征管制度、國家財產(chǎn)所有權 |
犯罪客觀方面 | 在欠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數(shù)額不足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
犯罪主體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成為逃避追繳欠稅罪主體)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 (1)明知自己有補繳所欠稅款義務,為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而故意隱瞞轉移財產(chǎn),以達到非法獲利目的 (2)因財力不足,客觀上無力繳納稅款,致使稅務機關無從收繳欠繳稅款,或者對納稅期限不清楚,過失導致欠繳稅款,不構成本罪 |
2.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欠稅行為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欠稅:兩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區(qū)別在于逃避追繳欠稅罪中行為人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的行為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只是暫時拖欠,無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
3.逃避追繳欠稅罪與逃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 逃稅罪 | |
主體 | 納稅人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主觀目的 | 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 | 通過欺騙、隱瞞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 |
客觀要件 | 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 | 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
構成犯罪 | 數(shù)額較大(≥1萬元) | 情節(jié)嚴重 |
4.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抗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 抗稅罪 | |
客體 | 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國家財產(chǎn)所有權 | 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依法執(zhí)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
客觀要件 | 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
構成犯罪 | 數(shù)額較大(≥1萬元)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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