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和證明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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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訴訟證據和證明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民事訴訟證據和證明
民事訴訟證據和證明
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分類
(一)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
(二)書證
1.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稱為書證。
2.書證的特點:
(1)反映書證本質屬性的是書證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
(2)書證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3)書證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4.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三)物證
1.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2.物證的特點
(1)具有較強的客觀性;
(2)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3)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3.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
(四)視聽資料
1.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像,或以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2.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五)電子數據
1.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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