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參加人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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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訴訟參加人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民事訴訟參加人
民事訴訟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二)委托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并徑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托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5.委托訴訟代理權在下列情況下歸于消滅:
(1)訴訟終結;
(2)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
(3)委托代理人辭卻或解除委托。
6.辭卻或解除委托,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否則,不發生辭卻或解除的效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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