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
精選回答
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方式劃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支配權
對客體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知識產權。
請求權
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形成權
權利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終止權。
抗辯權
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發生的權利(抗辯權的效力在于暫時或永久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發生,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否認相對人請求權的存在,也不在于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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