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 善意取得制度 | 共有 | 業主的建筑物 區分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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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所屬章節】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概念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共有權+成員權)
2.特征
復合性 | 三項權利構成的特別不動產所有權 |
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主導性 | (1)區分所有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 (2)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大小決定共有權、成員權大小 (3)區分所有權成立登記時,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不單獨登記 |
一體性 | 構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三要素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
主體身份多重性 | 集所有權人、共有人、成員三重身份于一身 |
客體是兼有獨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設施的建筑物 |
3.專有部分所有權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
4.共有部分共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4)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2022年新增)
5.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參與表決 | 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 | |
決議規則 | 第(6)~(8)項 | 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3/4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3/4以上的業主同意 |
其他事項 | 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
6.業主知情權
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應當向業主公開的下列情況和資料:
(1)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3)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4)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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