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一)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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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放棄夢想,但是可以改變方向,因為你永遠也不知道人生的拐角處會遇到什么。2022年稅務師考試,希望大家能秉持初心,堅持前行。《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高頻考點已更新,快來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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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人(一)
【所屬章節】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法人(一)
法人
1.法人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 | 由民法賦予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團體 | ||
特征 | 法人是團體 | 社團法人 |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財團法人 | 基金會 | ||
法人是民法賦予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團體 | |||
法人具有獨立人格:法人人格獨立是法人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的基礎(2022年新增) | |||
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法人的財產屬于法人所有,法人財產獨立是其責任獨立的物質保障(2022年新增) | |||
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法人能夠為自己設定權利、承擔義務 | |||
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對法人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
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
成立基礎 | 必須有社員,社員享有社員權 | 以財產為基礎,沒有社員(財團法人有管理人,但不屬于社員) |
性質 | 人的集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例外) | 財產的集合 |
目的 | 營利/公益 | 公益 |
設立程序 | 符合法定條件即可,通常不需批準 | 一般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 |
設立人地位 | 取得社員資格 (如設立人成為股東,享有股東權利) | 設立人或出資人不因捐贈或遺贈而取得社員權 |
2.法人的類型(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營利法人依法應當設立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可以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 |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 ||
事業單位法人 | 概念 | 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如政府舉辦的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兩類 |
資格取得 |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 |
組織機構 |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 | |
法定代表人 | 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 |
社會團體法人 | 概念 | 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行業協會以及科技、文化、藝術、慈善事業等社會群眾團體 |
資格取得 |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 |
章程 |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
組織機構 | (1)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2)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 | |
捐助 法人 | 基金會 | 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如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 |
社會服務機構 |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提供社會服務,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如民辦非營利學校、民辦非營利醫院等 | |
資格取得 | (1)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2)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 |
章程 |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
組織機構 |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
(3)特別法人
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
機關法人 |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
3.法人的成立
成立條件 | (1)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法人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提示】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非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2022年新增) (2)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提示1】法人名稱通常應當包含:法人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的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法人的組織形式(2022年新增) 【提示2】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
分支機構 | (1)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 (2)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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