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 法人(一) | 法人(二) |
生活就是一場逃亡,永遠不能坐以待斃。2022年稅務師考試,是我們跳出舒適圈的機會。祝愿大家都能保持初心,乘風遠航。《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高頻考點已更新,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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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所屬章節】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申請宣告失蹤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解釋】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時,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利害關系人:(1)被申請人的近親屬;(2)依據民法典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3)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2022年新增) 【提示】稅務機關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 |
下落不明起算時間 |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財產代管人 | (1)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2)代管有爭議,沒有上述規定的人,或者上述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 (1)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2)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3)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撤銷失蹤宣告 | (1)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2)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
2.宣告死亡
(1)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①下落不明滿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符合規定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2022年新增)
優先適用 |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
死亡日期 |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撤銷 |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
婚姻關系 |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2)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
子女收養 |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
財產返還 | (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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