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管轄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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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管轄
【所屬章節】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管轄
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
主體 | 規定 |
行政復議機關 | 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 |
行政復議機構 | 行政復議機關內部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辦事機構,通常由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擔任 【提示】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機構之間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
行政復議人員 |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
行政復議委員會 | (1)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2)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
(二)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管轄
選擇管轄 |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上級管轄 | (1)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自我管轄 |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2.特殊管轄
行政行為作出主體 | 復議機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 | 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 |
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 | 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 |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 |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 | 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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