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程序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 行政許可撤銷、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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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所屬章節】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1.行政許可
公示 |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8項公示) |
說明 |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
委托 |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
形式 | (1)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2)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書面方式) |
真實性 |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2.稅務行政許可
公示 |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服務指南等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8+1) |
委托 |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
形式 | 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
代辦轉報 | (1)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 (2)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申請資料網上傳遞 |
(二)受理(行政許可、稅務行政許可均適用)
情形 | 處理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 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 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 | 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 |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行政許可: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
(三)審查、決定
1.行政許可
審查 |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2)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 |
上級決定 | (1)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2)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 |
利害關系人 | (1)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 (2)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相關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
不得要求技術轉讓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 |
決定 | 準予許可 |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2)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
不予許可 |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2.稅務行政許可
審查 |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 | |
利害關系人 | (1)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 (2)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相關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 |
集體討論 | 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 |
決定 | 準予許可 | 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提示】準許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
不予許可 |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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