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實施主體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 行政許可撤銷、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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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所屬章節】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行政許可
實施主體 | 相關規定 |
行政機關(行政主體) | 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
被授權組織(行政主體) |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
被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1)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提示】被委托的只能是“行政機關” (2)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3)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
相對集中實施(職權轉移) |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
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 (1)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
2.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 實施機關 | |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國家稅務總局 |
其他發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 |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主管稅務機關 |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主管稅務機關 |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區縣稅務機關 |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主管稅務機關 |
(1)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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