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的合法、無效 | 行政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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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程序法
【所屬章節】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 含義 | 舉例 |
公開原則 |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將行政行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開于行政相對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主要體現:行政依據公開、行政程序公開、行政信息公開、行政決定公開) | 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依據 |
公正原則 | 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排除各種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 |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
參與原則 |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有權參與行政過程,并有權對行政行為發表意見,而且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對所發表的意見予以重視和考慮 | 行政聽證程序 |
效率原則 | 行政程序要求行為實施的每一環節和整個過程必須有一定的時間限度 | 時效制度、簡易程序、緊急處置程序 |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 含義 | 舉例 |
信息公開制度 | 凡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以保密的以外,行政主體及有關機構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獲取 | 《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八項公示) |
回避制度 | 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對人或行政管理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務員必須避免參與行政管理事項或者作出有關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形式上的公正性(回避制度體現了公正原則) | 《行政處罰法》: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
行政調查制度 | 行政主體依法獲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個人信息、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有關活動的信息以及有關證據材料的一種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調查權限、調查程序) | —— |
告知制度 | 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擬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并加以指導(與“教示制度”區分) | 《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
催告制度 | 當事人在行政決定作出后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督促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承擔被強制執行后果的一種程序(催告是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核心程序) | 《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催告 |
聽證制度 | 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等所構成的一項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 《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1)較大數額罰款;(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行政案卷制度 | 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一種行政程序制度(又稱“案卷排他性制度”) | 《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說明理由制度 | 行政主體應將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對行政相對人說明(又稱“附加理由制度”) | 《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
教示制度 |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正式作出某種不利決定時,將有關法律救濟權利事項明確地告知的一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與“告知制度”區分) |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
時效制度 | 法律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給予時間上的限制以保證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程序制度 | —— |
禁止單方接觸制度 | —— | ——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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