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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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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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
【考點1】刑事訴訟當事人vs其他訴訟參與人 | 【考點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考點3】刑事辯護制度 | 【考點4】強制措施——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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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當事人 | 被害人 | 其合法權益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
自訴人 | 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人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以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 | |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
其他訴訟 參與人 |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均不屬于訴訟參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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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 罰從寬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 |
適用 階段 | 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
認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 |
速裁 程序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應當當庭宣判 |
簡易 程序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
審判 組織 |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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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1~2人作為辯護人 | |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 ||
委托辯護 時間 | 犯罪 嫌疑人 | 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
被告人 | 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 |
辯護人 訴訟權利 | (1)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原則上辯護律師不需要許可) (3)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4)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辯護律師不需要許可) (6)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7)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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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 逮捕 |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
決定 |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執行 | 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
通知 |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
訊問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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