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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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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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
【考點1】刑法基本原則 | 【考點2】追訴時效的期限 |
【考點3】累犯 | 【考點4】自首 |
【考點5】立功 | 【考點6】緩刑 |
【考點7】減刑、假釋 | 【考點8】逃稅罪 |
【考點9】危害稅收征管罪vs涉稅職務犯罪 | 【考點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
【考點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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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
罪刑相當原則 |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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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Y |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追訴時效) | |
有期徒刑 | Y<5年 | 5年 |
5年≤Y<10年 | 10年 | |
Y≥10年 | 15年 | |
無期徒刑 | 20年 (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
死刑 |
追訴期限的計算 | 一般犯罪 | 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
連續或繼續狀態 | 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
追訴時效的中斷 | 追訴期限內又犯新罪,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也可表述為“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 |
追訴時效的延長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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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 |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的刑罰,都必須是有期徒刑以上以上的刑罰(如有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情況,不成立累犯) (3)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 (4)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 | |
特別累犯 |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提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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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 |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
下列情形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 |
特別 自首 |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
(1)其他罪行,是指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 (2)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 |
量刑規定 |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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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 | 重大立功 |
(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 (1)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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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主體 | 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 |
適用 條件 |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
附加刑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 |
適用 限制 |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 |
緩刑 考驗期 | 拘役 |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
有期徒刑 |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
緩刑 執行 | 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 |
禁止令 |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 |
期限 | 可以與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緩刑考驗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個月(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 |
對比:管制的禁止令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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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
假釋 |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
限制 |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
考驗期 |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
社區 矯正 |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撤銷假釋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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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5萬+≥10%+不接受行政處罰) |
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5y內有前科”+≥5萬+≥10%) | |
特別條款:納稅人有規定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 |
扣繳 義務人 | 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扣繳義務人:金額≥5萬,扣繳義務人不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
犯罪客體 | 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
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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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稅收 征管罪 | (1)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 (2)“涉票”犯罪 |
涉稅職務 犯罪 |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受賄罪 (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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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 國家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 |
客觀 方面 | 行為人違反稅收法規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
主體 |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vs非稅務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擅自作出減免稅決定,造成不征或少征稅款的,應該追究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責任) |
主觀 方面 | 故意(行為人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卻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少征稅款) |
稅務機關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導致少征稅款,或者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出現的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以及因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原因造成的少征稅款,因不具有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有罪 | |
一罪 vs 數罪 |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勾結,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應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逃避追繳稅款罪或者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共犯論處,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不征、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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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 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秩序、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動秩序 |
客觀方面 | 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
主體 | 行政執法人員(不局限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 |
主觀方面 | 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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