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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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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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
【考點1】特殊地域管轄 | 【考點2】訴訟代理人 |
【考點3】民事訴訟證明 | 【考點4】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 |
【考點5】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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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 | 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 ||
未約定履行地/約定不明 | 給付貨幣 | 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交付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其他標的 | 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即時結清 | 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未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 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
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 信息網絡交付 | 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其他方式交付 | 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保險合同糾紛 | 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 | 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人身保險合同 | 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票據糾紛 |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 |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信息網絡侵權 |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 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 ||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 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海難救助費用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共同海損 | 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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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法定訴訟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委托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
授權委托書 | (1)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2)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僅寫“全權代理”,為一般授權而非特別授權) | |
辭卻 解除 |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否則,不發生辭卻或解除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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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 |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 |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 ||
自認 |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 |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 ||
不明確表示 |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 |
舉證 期限 | 第一審:普通程序 | 不得少于15日(≥15日) |
第一審:簡易程序 | 不得超過15日(≤15日) | |
第一審:小額程序 | 不得超過7日(≤7日) | |
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 | 不得少于10日(≥10日) | |
不得單獨作為定案 依據 | (1)當事人的陳述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3)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4)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 |
拒不 提交 |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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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 異議 | (1)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 |
通知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
公開審理 | 應當不公開 | 國家秘密、個人隱私 |
可以不公開 | 離婚案件、商業秘密 | |
公開宣判 |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 |
審限 |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
裁定 | (1)不予受理;(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4)保全和先予執行;(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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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 判決 |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裁定 | 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 |||
原則開庭審理 |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2)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 ||
處理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 | 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 ||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 ||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 ||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 |||
調解 | 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 ||
發回重審 | 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 ||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 |||
(1)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
增加請求 | (1)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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