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債權人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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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
成員 |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 |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也屬于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法定的表決權,但對于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 ||
主席 |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 |
職權 |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 |
召開 | 第一次 | 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
以后 |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 |
決議規則 |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通過) | |
表決形式 |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取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3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 |
決議撤銷 |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有以下情形之一,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違反法定程序 (2)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違反法定程序 (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違法 (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超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 | |
強制通過 | (1)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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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委員會
設立 |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意定機構、常設機構、監督機構) |
成員 |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 |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 |
職權 |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
債權人會議可以依照規定,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 (1)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2)監督管理人 (3)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權,委托其行使債權人會議所有職權 | |
決議規則 | 債權人委員會決定所議事項應獲得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作成議事記錄 |
監督管理人 | 管理人處分《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
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提前10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要求管理人對處分行為作出相應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依據 | |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管理人拒絕糾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 |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應當責令管理人停止處分行為。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提交債權人會議重新表決通過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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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間
重整期間 |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行期間) |
營業事務 |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 |
擔保物權 |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
借款 |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
取回權 |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
出資人 |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
董監高 |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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