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行政復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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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管轄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復議機關 | ||
一般管轄 | 選擇管轄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主管部門 |
上級管轄 | 海關、金融、外匯管理、國安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 ||
本級管轄 | 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
特殊管轄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 設立該機關人民政府 | |
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 | 設立部門或該部門本級地方人民政府 | ||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國務院部門 | ||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 | 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 | 繼續(xù)履行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 ||
移送管轄 | 接受屬于特殊管轄的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 | ||
共同管轄 指定管轄 | (1)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2)同時收到,10日內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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