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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與程序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9-27 11: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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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與程序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證據與程序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證據與程序

行政訴訟證據與程序

【考點1】行政訴訟的證據類型(★)

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1.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文字、符號、圖畫等來表達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1)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2.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規格、質量、特征等形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2)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聲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1)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4.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指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證據形式。

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5.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陳述。

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6.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就其所經歷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者書面敘述、說明或解釋。

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只限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包括承認、反駁等內容。

7.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由鑒定部門指派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從而得出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意見。

(1)鑒定意見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或委托法定鑒定部門提供。

(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意見,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①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8.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對物品、現場等進行查看、檢驗后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記錄。

勘驗現場,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

9.現場筆錄(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對現場情況所做的書面記錄。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示】現場筆錄應當在現場制作,不能事后補作,并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當由在場證人簽名或蓋章。

【考點2】舉證責任與證據規則(★★)

(一)被告的舉證責任與規則

1.被告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2)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延期提供證據

(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2)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5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4.補充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5.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直接認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6.經過復議案件的舉證責任

(1)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決定的合法性。

(2)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3)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二)原告的舉證規則

1.原告舉證規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提示】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期限

(1)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原告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三)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1.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人民法院在調取證據時不得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2.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1)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3.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四)證據適用規則

1.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對質辨認和核實。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公開質證。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考點3】起訴(★★)

(一)起訴的期限

1.經過行政復議案件的起訴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知道行政行為,知道起訴期限)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知道行政行為,但不知道起訴期限)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規定的起訴期限。(不知道行政行為,不知道起訴期限)

具體行政行為內容

起訴期限


知道

知道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知道

未告知(不知道)

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不知道

(不知道)

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

最長起訴期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的起訴期限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補充,2021年教材未收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補充,2021年教材未收錄)

4.起訴期限延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起訴的條件與方式

1.起訴的一般條件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1.復議前置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自由選擇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由選擇:先復議再撤回,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機關受理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在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前置:先復議再撤回,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考點4】立案(★)

1.立案

(1)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7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提示】立案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原告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2.一次性告知補正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3.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4.裁定不予立案

(1)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5.不裁不立,飛躍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對比】投訴:“上級”人民法院。

6.裁定駁回起訴(糾錯)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考點5】第一審普通程序(★★★)

(一)審理前的準備

1.提交答辯狀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組成合議庭(不可以審判員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

4.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二)開庭審理

第一審程序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書面審理。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不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

(三)判決

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比】行政復議中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撤銷判決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被訴行政行為因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受此限。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如處理期限輕微違法、通知或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情形),但是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

3.履行判決

(1)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2)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對比】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請求或者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3)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4.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法院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變更行政行為,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加重處罰幅度或增加處罰內容;對行政機關未處罰的相對人,法院不得判決直接給予處罰。

【提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5.確認違法判決

(1)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①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②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2)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查被告的不作為是否合法。

6.確認無效判決

(1)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

①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②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

③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

④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2)對于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無效或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均應作出確認無效判決。

7.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1)【作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補充,2021年教材未收錄)

(2)【不作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補充,2021年教材未收錄)

(3)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補充,2021年教材未收錄)

【教材收錄】原行政行為合法,但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8.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

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9.審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宣告判決

1.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2.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經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被告

復議維持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復議改變

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

起訴原行政行為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

復議機關

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起訴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點6】審理、判決的一般規定(★)

1.先予執行(只能依申請)

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2.拒不到庭、未經許可中途退庭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調解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2)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生效日期根據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確定。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和解

調解

行政復議

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行政補償

稅務行政復議

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

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4.撤訴

(1)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立案后,法院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

(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可以申請再審: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5.訴訟中止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6.訴訟終結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因訴訟中止(1)~(3)項原因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7.審理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對比】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8.規范性文件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9.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考點7】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1)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①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③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述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補充,2021年教材未收錄)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對比】普通程序中必須組成合議庭;審限為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

3.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只能簡易轉普通,不得普通轉簡易)

4.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

【考點8】第二審程序(★)

(一)上訴及受理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2.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提示1】可以提出上訴的裁定僅包括:不予立案、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

【提示2】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的上訴權。但是,當事人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提示1】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提示2】對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3.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考點9】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

補充:行政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第二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針對

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

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性質

兩審終審制,有自己的審理程序

糾錯程序,沒有固定審理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補充】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2.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二)再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再審申請案件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

(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

(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5.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和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考點10】行政訴訟的執行(了解→熟悉)(★★★)

1.執行根據: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3.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項,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

(3)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4)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5)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3)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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