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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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所屬章節】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考點1】行政復議概述(★)
1.行政復議的概念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2)行政復議在性質上是一種行政權利救濟手段,同時它本身也是一種準司法的行政行為。
【提示】行政復議是一種監督救濟方式和準司法程序。
2.行政復議的目的
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行政復議的特征
(1)行政復議以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為前提
(2)行政復議權只能由法定機關行使
(3)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同時可以一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4.行政復議法的基本原則(熟悉→掌握)
合法原則 |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以及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
公正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從合法性和適當性(也可稱為“合理性”)兩方面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復議裁量權 |
公開原則 | 行政復議過程公開、依據公開、結果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公開 |
及時原則 | 受理及時、審理遵守審限、及時作出復議決定、及時處理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情況 |
便民原則 | 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復議救濟權 |
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復議不加重原則) |
【考點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教材P117)(★)
1.自由選擇
(1)自由選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選擇行政復議的,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復議終局除外)。但提起行政訴訟之后,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特例: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選擇國務院裁決(該裁決為最終裁決)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2.復議前置
(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終局
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考點3】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1.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提示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提示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抽象行政行為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不得“單獨”)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提示】上述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附帶審查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提示】上述規定不包括規章。
【考點4】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申請人
(1)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2)申請人資格轉移
①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②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③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2.申請人特殊規定
(1)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3)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4)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特殊規定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當事人。
2.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1)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2)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
(3)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考點5】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一)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1.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特殊規定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委托的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2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共同作出 | 行政機關 |
下級機關作出,上級機關批準 | 上級機關(否則變成自我復議)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 派出機關(相當于一級政府) |
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以自己名義作出 | 派出機構 |
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作出 | 行政機關 |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行政行為 | 被申請人 |
具體行政行為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
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 | 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 | 委托稅務機關 |
稅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的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共同被申請人) |
稅務機關+其他組織,共同名義作出 | 稅務機關 |
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批準機關 |
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 | 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 |
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稅務機關 |
【提示】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考點6】行政復議的第三人(★)
1.第三人
(1)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2)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2.參加行政復議的方式
(1)通知(被動)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2)申請(主動)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3.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考點7】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機關
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2.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機構系行政復議機關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辦事機構,通常由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擔任。
【提示】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機構之間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3.行政復議人員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4.行政復議委員會
(1)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2)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二)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管轄
(1)選擇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上級管轄
①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自我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提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特殊管轄
行政行為作出主體 | 復議機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 | 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 |
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 | 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 |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 |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 | 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
【提示】對于特殊管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
3.轉送管轄
依規定接受特殊管轄的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提示】轉送管轄必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
(1)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2)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4.共同管轄、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復議機關 | |||
一般管轄 | 選擇管轄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主管部門 | |
上級管轄 | 海關、金融、外匯管理、國安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 |||
自我管轄 | 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
特殊管轄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 設立該機關人民政府 | ||
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 | 設立部門或該部門本級地方人民政府 |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 | |||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名義作出 | 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 | 繼續履行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 |||
轉送管轄 | 接受屬于特殊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 | |||
共同管轄 指定管轄 | 1.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2.同時收到,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 |
【考點8】行政復議的申請(★★)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提示】如果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短于60日,則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仍為60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期限的特殊規定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的申請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申請方式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2.復議前置
(1)申請人對規定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3.自由選擇
申請人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對“加處罰款”不服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加處罰款”的行為不服擬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能在“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之后,才可依法提出申請,此處不包含“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示2】稅務機關的加處罰款行為并非“征稅行為”,申請人對“加處罰款”不服的,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選擇在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后,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3】如相對人僅對罰款不服,可以直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考點9】行政復議的受理(★)
1.審查與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1)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提示】行政復議期間(包括稅務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2.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3.告知補正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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